为促进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使爱国卫生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chzawb@163.com。
(三)信函邮寄至:池州市长江南路广电大厦池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邮编:247000,联系人:喻佳利,联系电话:0566-3291525。
附件1: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
附件2:《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附件3: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附件1:
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紧紧围绕健康池州建设,确保文明创建、卫生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增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遵循政府组织、属地负责,部门牵头、齐抓共管,坚持标准、协调推进,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卫生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明确爱国卫生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四)指导和监督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五)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等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六)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监督工作;
(七)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相关活动;
(八)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组织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九)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组织开展其他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爱卫会下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爱卫会交办的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爱国卫生工作办公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设公共卫生委员会,确定专人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卫办应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各单位(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驻池机构)均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实行爱国卫生工作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责任人,确定有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单位内部和本级爱卫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相关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宣传“健康池州”建设理念,推进健康池州建设,普及知识和技能,传播健康文化,引导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二)领导各级爱卫会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等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县区、健康乡镇、健康村、健康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促进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工作,将卫生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
(三)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的整治,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四)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五)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更新,改善农村饮用水的卫生条件,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六)因地制宜,设置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厕所产权归属和管理情况进行登记,健全厕所日常管理制度和厕所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厕所管理和监督。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七)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设计建设的技术技能培训与指导,逐步扩大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覆盖面;
(八)根据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孳生、消长规律,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
(九)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时,领导市爱卫会组织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开展以提升环境卫生质量、培养文明卫生习惯、强化病媒生物防制等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十一条 各单位(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驻池机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本单位日常管理。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装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单位内部公共场所、食堂等防鼠、防蝇、防蟑、防蚊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六)内部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无积粪,无尿碱,排污管道通畅,基本无异臭味;
(七)单位环境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培训,开展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健康体检;
(九)有健康教育宣传栏的单位,定期更新宣传栏内容;
(十)禁烟区域要有禁止吸烟标识;
(十一)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十二)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三)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应当将危险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第十二条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客运站、火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爱国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维护好良好的卫生环境。
(一)落实专人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设施完好、整洁;
(三)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一运输、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社会秩序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排乱倒等现象;
(七)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 集贸市场应当实施标准化建设,做好功能分区和市场布局,保持市场环境整洁有序。内部经营禽畜、水产的,经营者应当做好清洁消毒;
(九)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十)公共场地家禽家畜要圈养,血吸虫病防治区域的家禽家畜也要圈养;
(十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市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落实卫生管理、“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装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内部公共场所防鼠、防蝇、防蟑、防蚊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六)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件齐全并上墙,要有禁烟标识;
(七)浴室要有禁止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美容美发店要有皮肤病人专用的理发用具;
(八)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其它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景点的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景区、景点内的单位、个人和游客应当遵守景区、景点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公民个人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
(三)不露天焚烧落叶、冥纸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不随地便溺;
(六)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七)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八)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
(九)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十)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城区内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家禽。
(十一)携带犬、猫等动物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或进入依法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
(十二)不玷污、损坏公共卫生设施及其他损害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市爱卫会每年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
(一)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有病媒生物防制专业人员,做好病媒生物密度的监测及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二)市、县(区)爱卫会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发动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春秋季灭鼠,夏季灭蚊蝇、灭蟑螂等爱国卫生运动;
(三)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切实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职责,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推行PCO公司专业化防制,开展孳生地调查和治理,消除其孳生环境条件,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四)在农贸市场、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要加强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建设,提高合格率和利用率;
(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灭杀病媒生物药品、器械进行依法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急性鼠药。
第十八条 全面开展吸烟危害控制工作。
(一)推行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创建;
(二)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四)禁烟场所设置位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五)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六)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七)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烟宣传教育,依法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八)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吸烟危害和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采取行政部门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爱卫会将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地、各单位,各地、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目标和要求纳入各自的工作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做好本部门的爱国卫生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爱卫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评比活动,督促各县区、各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者卫生质量明显下降且不按要求整改,群众意见较大,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条件的,由市爱卫会取消其荣誉称号或报上级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爱卫会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爱卫会对其成员单位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监督人员、举报人员以及破坏公共卫生设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爱国卫生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专门就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规定。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健康有了新的更高要求。二是我市爱国卫生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部分群众的卫生健康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不够重视,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存在弱项,农村爱国卫生工作亟待加强等。为适应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需要立法予以保障。根据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爱卫办起草了《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稿)》。
二、主要内容
《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稿)》主要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包含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爱国卫生工作原则、经费保障等内容。第二部分机构与职责强调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统一领导,对爱卫会、爱卫办、各相关单位在爱国卫生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予以明确。第三部分管理与规范明确政府统筹负责日常管理,将卫生创建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制定各类专项规划,建立病媒防制机制,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吸烟危害控制工作。第四部分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方式以及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各自的监督职能,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反馈处理结果。第五部分法律责任,鉴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已有规定,仅就法律责任作指引性规定。第六部分附则。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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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1月28日至2023年2月28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发布《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内未收集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