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市卫生健康委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时间: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止。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网站留言:此页面“我要留言”版块进行留言。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875447542@qq.com。
(三)信函邮寄至:池州市长江南路广电大厦池州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邮编:247000,联系人:贾玉钦,联系电话:0566-3393976。
附件:
1.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2.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3.《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起草说明
4.《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5.征求意见反馈表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附件1:
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加强生育保障。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实现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免申即享”。统筹发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住院综合保障功能,做好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特大疾病的救治保障。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按规定和程序将部分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在助产机构开展“孕妇学校”规范化建设,优化产科诊室布局和服务流程,推广预约住院分娩,提供以产妇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务,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减轻养育负担。强化税收支持生育政策,积极落实二孩、三孩家庭个税差异化政策,加强宣传培训,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市税务局)2024 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市的第二个子女,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相应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家庭购买自住房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给予政策支持;对符合多子女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有可贷额度基础上上调10万元。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人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家庭人口、代际结构等情况,在户型选择、配租排序等方面给予照顾。(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完善托育服务。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女工家园-托育班”,到2025年全市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实现千人口托位数4.6个目标任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公办独立托育服务机构以及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已建成并经评估认定的普惠托位,给予建设补助。(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在“安心托幼”暖民心行动基础上,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贴,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现金或消费券的方式,对入托家庭给予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降低教育成本。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适度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17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均开设普惠性托班。在应开展课后服务的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全面开展课后服务或延时服务,丰富服务内容,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家长接送孩子后顾之忧。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牵头单位: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优化休假制度。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不得冲抵年休假。职工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适宜远程办公的子女3周岁内的职工,采取居家办公和工位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鼓励用人单位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
六、保障女性就业。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监管执法,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将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重要评价指标。对因歧视产后返岗女性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落实《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检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七、做实扶助关怀。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便利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孤寡独居对象,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经本人同意,可以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八、强化宣传倡导。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讲好新时代和谐家庭、幸福生活故事,营造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各县区每年至少打造1个重点报道和1个专题专栏。(牵头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
九、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人口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充分发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各项生育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
附件2:
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中关于“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资格认定标准
(一)夫妻双方均为池州市户籍或一方为池州市户籍,生育子女在池州市落户。
(二)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
(三)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生育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生育补助。
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抱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池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标准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三、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及时为子女办理入户登记,并于子女入户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本方案印发之前新出生婴儿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时限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四、申报程序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二)其他人员向子女户口登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见附件)。由村(居)委会进行资格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五、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由单位发放(一方为池州市上述人员的,由该单位全额发放;双方均为池州市上述人员的,由男方所在单位发放。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从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中解决);其他人员由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并指定相关部门发放。育儿补贴原则上应于审核确认后六个月内发放完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放育儿补贴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的重要举措。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公安、卫生健康、财政、民政、数据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发放育儿补贴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落实。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资金足额发放。认真执行标准和程序,确保补助对象应享尽享。加强对补贴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建立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定期进行核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及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全覆盖多层次宣传发放育儿补贴的重要意义,让广大群众及时、全面、了解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领作用,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3:
《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5月8日,安徽省委召开常委会,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对《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再进行实化细化。2024年1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明确要求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
二、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结合我市实际,从加强生育保障、减轻养育负担、完善托育服务、降低教育成本、优化休假制度、保障女性就业、做实扶助关怀、强化宣传倡导、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9条具体措施。
(一)加强生育保障方面,提出及时足额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报销。做好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分娩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按照普通住院政策保障,实现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免申即享”等措施。
(二)减轻养育负担方面,提出强化税收支持生育政策,积极落实二孩、三孩家庭个税差异化政策,加强宣传培训,全面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落实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等措施。
(三)完善托育服务方面,提出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大力发展普惠托育,落实托育服务设施建设要求,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建设“女工家园-托育班”,到2025年全市实现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在幼儿园总量中占比不低于30%,实现千人口托位数4.6个目标任务等措施。
(四)降低教育成本方面,提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按结构性需求扩容增位。“十四五”期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5所,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等措施。
(五)优化休假制度方面,提出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等措施。
(六)保障女性就业方面,提出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就业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500-2400元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等措施。
(七)做实扶助关怀方面,提出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对象,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开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医绿色通道,设置提示标志,落实优先便利服务等措施。
(八)强化宣传倡导方面,提出积极培育新型婚育文化,加强对年轻人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的引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优势和各类新闻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开展人口基本国情和生育支持政策宣传教育等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提出坚持人口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等措施。
附件4:
《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4年1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明确要求从2024 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
二、主要内容
《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贴方案》)结合我市实际,从资格认定标准、补贴标准、申请时限、申报程序、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等5个方面进行明确,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等3项工作要求。《补贴方案》后附发放申请表供基层参考使用。
附件5:
征求意见反馈表
文件名称 | 《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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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按照有关规定在池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发布《池州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池州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期内未收集到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