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登录 网站无障碍 长辈版 返回专题首页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专栏)
索引号: 113418003552123011/202604-0002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
成文日期: 2026-05-20 发布日期: 2026-04-20 09:10
发文字号: 卫健职秘〔2026〕43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加强池州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66-3393035

 

关于加强池州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健职秘〔202643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升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现就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

1.严格资质管理。新申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安徽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备案。新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机构,应及时向市卫健委提交备案回执,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在政府网站公示,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公示名单中的

服务机构为其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服务。

2.规范服务行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跨市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服务的,备案范围应包含外出项目,应主动向服务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报告,接受属地卫生健康委的日常监督管理,报告内容应包括机构资质、服务范围、服务日期、服务对象、体检人数等信息。

3.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配备与所开展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场所和合格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与考核,确保检查人员熟练掌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鼓励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检查和信息报告效率。

二、规范流程,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

4.规范检查项目与周期。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检查时,应依法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结果,未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或分级结果无效的,健康检查周期按II级及以上执行。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等标准,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周期,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检查项目应科学、合理、必要。

5.强化检查过程质量控制。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检查方法准确、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检测和结果报告,完善影像学、电生理等特殊检查的质量控制。要积极配合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对于质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认真、彻底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问题反复出现或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机构,由属地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规定,提请省卫健委依法注销其备案资质。

6.规范检查结果报告与处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报告应明确检查结论,如“目前未见异常”“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其他疾病或异常”等,并提出明确的医学建议。对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必须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委报告。用人单位应根据检查结论和建议,对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7.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体检报告出具15日内通过安徽省职业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报送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每季度汇总本季度完成的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信息,于次月1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邮箱(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严禁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行为。在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数据、群体性健康损害迹象或其他可能表明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风险的情况,应立即向属地卫生健康委报告,属地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开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落实责任,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8.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检查。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9.规范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实施与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全部费用,并合理安排检查时间,保证劳动者能够按时参加检查。严禁通过安排替检、指使或默许劳动者服用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药物等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履行签收手续。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0.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纳入年度监督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查、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不按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信息报告存在迟报漏报瞒报等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责令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管理。市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全覆盖质量评估,协助市卫健委落实省级质控考核问题整改复核,同时强化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利用,评估整改结果作为机构备案延续、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11.建立新发职业病倒查机制。对诊断的新发职业病病例,属地卫生健康委应启动倒查机制,追溯其既往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重点核查承担其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是否依法规范开展检查、是否及时报告疑似职业病、检查结论是否准确;核查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是否落实检查结果处理建议等。对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用人单位责任。

12.强化社会监督。为严厉打击职业健康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设在职业健康科。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投诉举报应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违法违规事实,并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我委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与反馈。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电话:0566-3393035;邮箱:zyjkk3393035@163.com;地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南路339号广电大厦1206室。

 

附件:池州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信息报告表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420日    

 

抄送: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九华山风景区应急管理局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发布时间:2026-04-20 09:10 信息来源: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