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与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当前,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仍存在部分机构服务不规范、信息报告不及时、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保障。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行为,提升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池州市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
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
二、起草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通知》初稿,明确了机构准入、检查流程、用人单位责任、监管措施等主要内容。初稿形成后,市卫生健康委于2026年3月征求了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职业健康专家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文件内容。经充分修改完善并经委领导同意后,文件于2026年4月20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12条具体措施:
(一)严格准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资质审核与备案管理,新机构须向省卫健委备案,已备案机构由市卫健委公示。规范跨区域服务行为,机构须向服务地县(区)卫健委报告。提升机构服务能力,健全内部管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及信息化建设。
(二)规范流程,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规范检查项目与周期,严格按照GBZ188-2025等标准执行。强化检查过程质量控制,配合质控检查,整改问题。规范检查结果报告与处置,明确结论类型,及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须报告。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制度,15日内通过省平台报送,每季度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市卫健委。
(三)落实责任,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
承担全部检查费用,不得干扰检查结果真实性,须书面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
(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新发职业病倒查机制,追溯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责任。强化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66-3393035)和邮箱(zyjkk3393035@163.com)。
附件为《池州市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信息报告表》,明确了报送内容、格式及要求。
解读人: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 蔡叶申
咨询电话::0566-3393035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