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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标题: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池州市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4-17
【文字解读】《关于加强池州市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7 09:20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字号:[默认 超大]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卫健委关于职业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技术服务质量,保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加强池州市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卫生健康委借鉴省内外地市做法,完成《通知》初稿后,于2026年3月征求各县区卫健委、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相关职业健康专家意见,共收到2条修改建议,其余反馈无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委领导同意后于2026年4月17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四个部分,从登记管理、依法执业、信息报送、质量管理等维度,对我市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

(一)自觉接受监督管理。《通知》要求所有在池州市开展服务的机构须向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并报送资质材料,机构信息变更或终止服务需及时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将公示登记机构名单,用人单位应优先选择公示名单中的机构。服务机构须主动接受市、县(区)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区)在监管用人单位时一并监管服务机构行为,发现违法线索应启动延伸执法并报告。

(二)依法开展技术服务。《通知》要求服务机构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执业,严禁超范围、转包、违规分包、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及恶意压价等行为。须严格质量控制,规范建立并长期保管技术服务档案。鼓励机构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申报、超标治理、职业健康监护等延伸服务,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同时,明确建设单位和服务机构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评价、设计、验收等环节的评审程序、专家抽取、提前告知、书面报告备查及提交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规范报送工作信息。《通知》要求服务机构须在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上报信息;每季度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报送信息报告表。同时,须在出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官网公开技术报告相关信息(涉密除外),公开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定期开展质量控制与监督。《通知》指出市卫生健康委将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依法执业和质量控制检查,通过现场审查、报告抽查、能力验证等方式进行技术评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通报资质认可机关建议取消资质。此外,市卫生健康委设立了举报投诉渠道(电话:0566-3393035;邮箱:zyjkk3393035@163.com),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解读人: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科 蔡叶申

咨询电话::0566-3393035